记者注意到,《网仲规则》有关提交证据的条款指出,当事人应通过网络仲裁网站向广州仲裁委提交证据,对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当事人应转换成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数据后提交。
其中,并未对证据原件核对的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董事长张昌利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广州仲裁委网络仲裁系统中的电子证据、仲裁案卷及电子仲裁书均会实现可信时间戳固化。需要仲裁的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如已经申请过可信时间戳认证,将被直接采信。
“目前由国家授时中心参与建设和保障的时间戳服务机构已经可以大规模为各行业通过可信时间戳提供电子数据的第三方原始性认证,解决了电子证据易被无痕篡改伪造的问题,使电子证据在仲裁中的认定变得更为简单和客观。”张昌利认为,可信时间戳认证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证据原件核对问题。
此外,刘俊海认为,面对面仲裁的保密性较好,一些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可能会顾虑受到黑客攻击等因素导致网络仲裁时泄露秘密,仍需要加强技术保障来解决。
“当然,网络仲裁的全面铺开最终还需当事人观念升级,积极选择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刘春泉如是说。